杭州市拱墅区婚姻家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的名称为: 杭州市拱墅区婚姻家庭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由拱墅区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婚姻家庭建设服务,婚姻家庭指导服务,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与婚姻家庭事务密切相关的
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提供
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理论研究,拓展婚姻服务,推进婚俗改革,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社会组织清廉建设。本协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
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拱墅区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为:杭州市拱墅区文一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婚姻家庭法律、文化宣传,开展相关的研究调査、咨询、培训、讲座、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本区域内婚姻家庭建设的单位和关心婚姻家庭的个人经申请获得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单位会员作为本协会的代表应相对固定,由本单位部门以上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的副职作为本会的代表。所派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能
代表其全权履行职责。
届中人员调整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秘书处审核。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能力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成立并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的机构或组织;
(六)积极参与婚姻家庭建设活动、热心公益事业,热心婚姻家庭事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发扬奉献精神,团结和谐;
(七)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标牌(会员证)。
会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未按规定交纳会费超过一年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经劝导无效的;
(三)公职人员公务岗位调整不适合继续留会的。
退会后若重新申请入会,原则上须经一年以上考察期。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岗位调整后自愿留会的,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给本协会名誉、利益造成损失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拱墅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的时间
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拱墅区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
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本协会会⻓、副会⻓、秘书⻓如超过最⾼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伍海燕为本协会法定代表⼈。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
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秘书处工作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任命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提名各协会聘请名誉职务顾问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根据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
拱墅区慈善总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
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
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