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婚姻家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7-01 15:55:14   浏览量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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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婚姻家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杭州市拱墅区婚姻家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提升会员管理水平,促进协会发展,规范管理秩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协会章程,履行协会使命任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杭州市拱墅区婚姻家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包括会员申请受理、会员资料审查、会籍管理、退会等。

第三条会员加入由秘书处负责初审,核对资料无误后报理事会复核、批准。

第四条 加入协会的会员享有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二)认可、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热心婚姻家庭公益事业,有加入意愿;

(四)具备从事婚姻家庭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能力或条件;

(五)有能力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并能够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是依法成立并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的法人机构或组织;

(七)申请加入的个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入会:

(一)侵害妇女、儿童、老人法律权利权益而遭受刑事处罚的,或自行政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遭受治安行政处理处罚的,自行政处理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三年的个人

(二)侵害妇女、儿童、老人法律权利权益等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不予批准;在经营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或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一年的单位;处罚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或处罚决定撤销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三年的单位;

(三)在从事相关工作或活动中犯有错误,受行政、行业等警告、暂停执业等轻微处罚,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一年的个人;处罚严重,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个人。

(四) 触犯法律、违反协会规定等原因被撤销会员资格的,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一年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经理事会协商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会员资料,包括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寸)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交至秘书处审查。

(三)秘书处审查通过后,通知考核。

(四)考核通过,即办结入会程序,缴纳会费,颁发会员证书,成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会员资料,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商户营业执照或法人(社团、民非)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社会团体、民非单位的需提供章程副本;

(四)提供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五)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室复核;

(六)复核通过的,即办结入会程序,缴纳会费,颁发会员标牌,成为正式会员。

第九条会员应当缴纳会费,会费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会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根据会员身份不同,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200元/年;

(二)单位会员1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3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

如个人普通会员为本会专家志愿者服务团正式成员,在本会志愿服务时间年满30小时以上,可免收当年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的负责人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介绍、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积极参与协会发展,为协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会员经理事会协商,可以减免会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会员,经发现后,协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撤销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背协会章程、宗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

(二)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四)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能执行协会决议或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拒绝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的;

(七)无故多次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疏离协会的;

(八)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协会应为会员提供帮助,协助会员成长发展,创造社会价值。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会员的社会责任感,激发会员的公益热忱,营造协会团结、温馨、友善、积极的和谐氛围。

鼓励会员积极发挥价值作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年度评优。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五条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或标牌。经会管办审核后,报请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同时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失去会员资格,终止会员权利。协会可以将相关退会情况给予公示。

第十六条会员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未按规定交纳会费超过三个月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劝导无效的;

(三)其他可视为放弃会员资格,自动退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会员自动退会的,不予退还当年会费;撤销会员资格而退会的,退还部分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22年6月1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附:拱墅区婚姻家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50109.docx

杭州市拱墅区文一路28号
0571-86028319/18057155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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